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依法懲治“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當天,國臺辦聯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門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解讀《意見》。
根據解讀內容,新京報記者梳理出7個值得關注的問題。
問題1:《意見》對“臺獨”頑固分子適用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具體情形作何規定,該如何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馬巖介紹,刑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了分裂國家罪和煽動分裂國家罪,其中,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構成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構成煽動分裂國家罪。
關于分裂國家罪,《意見》規定了4項具體情形和1個兜底項:一是發起、建立“臺獨”分裂組織,策劃、制定“臺獨”分裂行動綱領、計劃、方案,指揮“臺獨”分裂組織成員或者其他人員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活動的。這是分裂國家犯罪的典型行為方式。
二是通過制定、修改、解釋、廢止臺灣地區有關規定或者“公民投票”等方式,圖謀改變臺灣是中國一部分的法律地位的。這主要是針對“臺獨”頑固分子操弄“法理臺獨”作出的規定。
三是通過推動臺灣加入僅限主權國家參加的國際組織或者對外進行官方往來、軍事聯系等方式,圖謀在國際社會制造“兩個中國”“一中一臺”“臺灣獨立”的。這一情形主要針對的是“臺獨”頑固分子拓展所謂“國際空間”,“倚外謀獨”“以武謀獨”分裂行徑。
四是利用職權在教育、文化、歷史、新聞傳媒等領域大肆歪曲、篡改臺灣是中國一部分的事實,或者打壓支持兩岸關系和平發展和國家統一的政黨、團體、人員的?!芭_獨”頑固分子為達到分裂國家的目的,利用職權操弄“漸進臺獨”、打壓支持統一的正義力量,危害嚴重,故規定為分裂國家罪的一種情形。
五是其他圖謀將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行為。
關于煽動分裂國家罪,《意見》規定了1項具體情形和1個兜底項,明確規定,以將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為目的,頑固宣揚“臺獨”分裂主張及其分裂行動綱領、計劃、方案的,或其他煽動將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行為,以煽動分裂國家罪定罪處罰。
需要指出的是,《意見》針對的是極少數“臺獨”頑固分子及其分裂活動,不涉及廣大臺灣同胞。
問題2:“臺獨”是分裂國家的嚴重罪行,《意見》是如何體現從嚴懲處“臺獨”頑固分子的?
馬巖介紹,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在刑法分則中列在第一章,屬于性質最為嚴重的犯罪,“臺獨”分裂活動嚴重危害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因此《意見》對“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堅持依法從嚴懲處立場,具體可以概括為“三個嚴”:
一是嚴密法網?!兑庖姟肪劢股妗蔼殹毖孕袗毫?、謀“獨”活動猖獗的“臺獨”頑固分子,通過梳理、列舉典型的“臺獨”分裂行徑,明確了對“臺獨”頑固分子適用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具體情形,以精準打擊懲治。同時,明確對“臺獨”頑固分子實施的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等其他犯罪,可以參照《意見》辦理,織密懲治“臺獨”頑固分子的法網。
二是嚴格追責。針對“臺獨”頑固分子主要活動范圍在臺灣地區及外國的情況,《意見》明確對“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案件可以依法適用缺席審判程序。針對不知悔改、大肆謀“獨”挑釁者,《意見》規定,“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追訴期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這些規定相互銜接,體現了對“臺獨”頑固分子嚴懲不貸的堅決態度。
三是嚴厲懲處?!兑庖姟吠怀龃驌糁攸c,針對危害嚴重、應予嚴懲的情形,細化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罪行重大”“積極參加”等的認定標準,為從嚴懲處提供遵循。例如,《意見》規定,多次參與“臺獨”分裂組織分裂活動的,在“臺獨”分裂組織中起骨干作用或者積極協助首要分子實施組織、領導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分裂國家罪的“積極參加”,依法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實施煽動分裂國家犯罪行為,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造成特別惡劣影響的,應當認定為“罪行重大”,依法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需要強調的是,對“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依法從嚴懲處,是就總體而言的。在堅持總體從嚴基礎上,《意見》也作了一些從寬規定,以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問題3:《意見》提到可對“臺獨”頑固分子進行缺席審判,作何考慮?
最高人民檢察院重大犯罪檢察廳副廳長張慶彬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編第三章關于缺席審判程序的有關規定,對于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的,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可以對在境外的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訴。本章規定彰顯了國家對于打擊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堅定意志,為嚴厲懲處危害我國家安全的嚴重犯罪行為提供了明確法律依據。
《意見》對該規定進行了重申和明確,針對的對象是背棄民族大義、背離民心大勢,嚴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臺獨”頑固分子。對這些涉“獨”言行惡劣、謀“獨”活動猖獗的頑固分子,不管其身在何處,都難逃國家法律的懲處。
只要我執法、司法機關認定需要及時追訴審判,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可以在犯罪嫌疑人不到案的情形下,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向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定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那些執迷不悟、冥頑不化的“臺獨”頑固分子,不要抱有任何僥幸心理。只要實施了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我們都決不容忍、決不姑息,決不會聽之任之,必將一追到底,依法嚴懲。
問題4:對“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在追訴時效期限上是如何具體規定的?
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長、一級巡視員孫萍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八十八條、八十九條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相關規定,對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根據犯罪情節不同,規定了不同的追訴期。以“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為例,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追訴期限是十五年;分裂國家犯罪,法定最高刑為死刑,其追訴期限是二十年;分裂國家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依法必須追究刑事責任的,即使二十年的追訴期限已過,按法定程序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后,仍然可以依法追訴。
根據《意見》的規定,孫萍還強調了兩點:一是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如果是連續實施、繼續實施的,那么對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時間是不計算在追訴期限內的,要在犯罪終了之日起才開始計算追訴期限。這就意味著,“臺獨”頑固分子的分裂行為一天不停止,法律追責的利劍就始終高懸。
二是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在被立案偵查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偵查、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說,對于實施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行為的“臺獨”頑固分子,一經偵查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無論他們逃到何方,都將依法終身追責。
問題5:或許有臺灣民眾會擔心《意見》影響他們的言論自由,可能對參與兩岸交流產生顧慮。對此有何回應?
國臺辦發言人陳斌華表示,運用刑事司法手段懲處分裂國家犯罪分子、維護國家核心利益,是世界各國通行做法。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臺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依法懲治“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合情合理合法。
《意見》從標題到正文都清晰指明,刑事懲治措施只針對極少數涉“獨”言行惡劣、謀“獨”活動猖獗的“臺獨”頑固分子,以及他們實施的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不涉及廣大臺灣同胞?!芭_獨”是導致臺灣兵兇戰危、民眾利益受損的最大禍源。只有依法嚴懲“臺獨”分裂犯罪,臺灣同胞才能安享兩岸關系和平發展紅利,才能真正過上和平安寧的好日子。
我們始終尊重、關愛、造福臺灣同胞,熱忱歡迎和支持廣大臺灣同胞參與兩岸各領域交流合作、共享中國式現代化發展機遇。希望廣大臺灣同胞堅守民族大義、順應歷史大勢,充分認清“臺獨”分裂的極端危害性、破壞性,站在歷史正確的一邊,堅決反對“臺獨”分裂和外來干涉,以實際行動維護臺海和平穩定和自身安全福祉,與大陸同胞攜手共創兩岸關系和平發展、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美好未來。
問題6:《意見》關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權利作何相關規定,有何主要考慮?
司法部律師工作局局長田昕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辯護權?!芭_獨”頑固分子涉嫌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等犯罪,在其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時,依法享有辯護權等訴訟權利。
《意見》第16條、第19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委托辯護人作了具體規定,體現了打擊震懾犯罪和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益的統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在委托辯護律師時,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律師法、法律援助法等法律法規和本《意見》的規定執行。例如,在缺席審判程序中,被告人有權委托或者由近親屬代為委托一至二名辯護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被告人提供辯護。
問題7:《意見》明確懲治的是“臺獨”頑固分子,大陸方面已經公布了10人,是否還會涉及其他人?
陳斌華表示,對于實施《意見》規定的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行為的“臺獨”頑固分子,國家執法司法機關都將堅決采取懲治措施,依法嚴懲不貸。奉勸“臺獨”頑固分子在懲“獨”法網和刑事利劍面前,盡早認清形勢、趕緊懸崖勒馬、盡快痛改前非。
新京報記者 行海洋